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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贩卖毒品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赵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13日犯贩卖毒品罪被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人民币,201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赵某在五常市**家园二期**单元楼下,通过支付宝转账7000元人民币贩卖给王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6克。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巍巍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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