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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赵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2月14日被平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14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17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某在三台县潼川镇环城路中段曲江市场内,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李某某外衣口袋内装有现金人民币207.00元的钱包盗走,后被李某某当场挡获。

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朋明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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