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居委会**路**号,捕前在三亚市无固定住址;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三亚市天涯区**路**公司宿舍**楼**茶店内,趁被害人叶某某睡着时,将叶某某放在该店的桌子上的一部黑色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91元)盗走。事后,将该手机拿到三亚市第一市场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回族妇女(姓名不详)。
二、2019年8月5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三亚市天涯区**街“**旅租”**号房内,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床头处的一部黑色OPPO手机(无法鉴定)盗走。之后,被告人赵某某又到三亚市天涯区**街“**旅租”内,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部金色华为手机(无法鉴定)盗走。事后,将该两部手机拿到三亚市第一市场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回族妇女(姓名不详)。
2019年9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三亚国际中心对面的一家快餐店处被公安干警抓获。破案后,被盗的三部手机均没有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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