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三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陈君兰,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正华,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2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阿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31965********,汉族,大学文化,退休人员,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镇**号附**号,现住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路**号**幢**单元**楼**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41956********,汉族,大专文化,退休人员,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路**小区**号**门**室,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区**号**单元**。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翠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6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辽宁省大连市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村**号,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辽宁省大连市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街**号**,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街**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1197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辽宁省大连市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号**,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上述七名被告人2020年2月19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11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君兰、杨正华、阿某某、赵某、王某某、王翠某、刘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于2020年10月1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郑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成立了四川**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未获得任何国家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和某某(另案处理)、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药品生产,利用创建的“爱心会”平台组织人员通过微信向会员销售该公司生产的药品共计22种。经鉴定均认定为假药。
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陈君兰担任**公司下设负责销售和服务的九部售后部部长,被告人杨振华担任九部售后部副部长,并伙同九部多人及九部下设分部通过微信群销售上述药品金额为人民币6,395,412元。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阿某某担任**公司下设负责销售和服务的九部二分部售后部部长,并伙同二分部多人通过微信群销售上述药品金额为人民币489,097元。被告人赵某担任**公司下设负责销售和服务的四部部长,被告人王翠某担任四部副部长,2019年4月至6月,组织并伙同四部多人通过微信群销售上述药品金额为人民币281,856元。2019年7月,四部并入九部,成为九部的八分部。2019年7月至10月,赵某担任九部八分部部长,王翠某担任八分部副部长,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八分部宣传部副部长,被告人王某某担任八分部产品服务部副部长,并伙同多人通过微信群销售上述药品。2019年7月至10月,八分部销售上述药品的金额为人民币655,910元,其中,2019年9月至10月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45,177元。
2019年11月13日陈君兰、阿某某被挡获归案, 2019年11月15日杨正华被挡获归案,2019年11月26日刘某某、赵某被挡获归案。2019年11月27日王翠某被挡获归案,2019年11月28日王某某被挡获归案,后上述七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君兰、杨正华、阿某某、赵某、王某某、王翠某、刘某某帮助郑文贵等人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君兰、杨正华、阿某某、赵某、王某某、王翠某、刘某某在销售假药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陈君兰、杨正华、阿某某、赵某、王某某、王翠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君兰、杨正华、阿某某、赵某、王某某、王翠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君兰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杨正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王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阿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聪
2020年11月25日
书记员 张慧
附:
1.被告人陈君兰、杨正华、阿某某、赵某、王某某、王翠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玖册,审计意见捌本,光盘壹张,换押证柒份,提讯证柒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