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540号
被告人赵海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7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乡**村**岗**号。曾因盗窃分别于2010年5月27日、10月3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6月20日、2012年1月10日、2013年1月16日、2014年9月9日、2017年3月2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六个月、七个月、一年、一年, 2017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海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赵海龙至瑞安市**镇**村**路**号出租房,推门进入一楼,乘被害人杨某甲睡觉之机,秘密窃取床头桌子上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及手机壳内现金380余元,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甲发现后追赶未果。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赵海龙在温州市鹿城区哈勃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侦查研判报告、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海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龙以非法占有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海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煜
检察官助理:金唯慧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赵海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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