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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海龙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赵海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园**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号;2002年9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9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海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赵海龙至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被害人刘某某住处,开门入室,盗窃被害人放于床边椅子上的包,被发现后用手挣脱被害人,并盗窃该包内现金6300余元后将包丢弃,逃离现场。同年6月28日被告人赵海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海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君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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