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住榆树市**镇**村**屯**组,系农民。因涉嫌抢劫,榆树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4日将其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榆树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5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重报我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22时许,驾车到榆树市土桥镇街道东侧东兴加油站内加油,在加了185元钱的汽油后未付款驾车逃离,加油员郑某某对其进行阻拦,被告人赵某某驾车将被害人郑某某拖行二十余米,致郑某某右脚、右手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系头部外伤,腰部外伤,右足外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李某某证言;
3. 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4. 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光宏
检察官助理:闫亭月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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