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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海洋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赵海洋,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89********,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睢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海洋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20日被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3日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6月26日被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于2016年12月13日被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9月被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7月31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海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海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晚上至1月17日凌晨期间,被告人赵海洋先后至徐州市鼓楼区铁路二十七宿舍13号楼、铁路四十四宿舍4号楼前,盗走翟某某的速派奇牌黑灰色小型电动车一辆及王某某的绿源牌白色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合计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赵海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翟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海洋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海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海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海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绍玉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海洋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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