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安徽**学院学生,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队**号。2020年3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受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苏******”号小型轿车从怀远县荆山镇返家,在怀远县唐集镇境内沿胡疃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村路段,在道路右边与前方同向行人赵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赵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甲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赵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2020年5月25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苏******”小型轿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赔偿赵某乙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等共计6908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皖天正司鉴[2020]法病鉴字第33号等鉴定意见;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宇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卷宗贰册、材料柒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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