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岳),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财务咨询(天津)有限公司**,住本市和平区**道**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魏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4********,汉族,大学文化,原**财务咨询(天津)有限公司**,现住本市西青区**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西区**道**里**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杜颖,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4********,汉族,大专文化,原**财务咨询(天津)有限公司**,现住本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西区**路**里**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4********,汉族,大学文化,原**财务咨询(天津)有限公司**,住本市河西区**路**花园**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杜颖、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8月11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财务咨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道**号**大厦**号楼**层**单元)于2014年3月12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周某甲(另案处理),后变更为闫某某。2014年3月至2018年7月间,**财务咨询(天津)有限公司采用随机拨打电话、举办宣传活动、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推介该公司P2P理财产品,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财务咨询(天津)有限公司**期间,组织、领导公司员工采用上述方式吸揽资金人民币1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魏某在担任该公司**期间,其本人及组织、领导团队成员采用上述方式吸揽资金4000余万元。被告人杜颖在担任该公司**期间,其本人及组织、领导团队成员采用上述方式吸揽资金300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该公司**期间,其本人及组织、领导团队成员采用上述方式吸揽资金1000余万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11月8日、12月26日将被告人魏某、杜颖、刘某某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代其退缴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某甲、周某乙等十六名证人的证言;
2.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工商登记材料、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招商银行交易明细、中信银行交易明细、审计报告、扣押清单等书证;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6.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杜颖、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杜颖、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杜颖、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杜颖、刘某某系共同犯罪,均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六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杜颖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三年,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如果能够按照要求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昝凌霄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魏某、杜颖现均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2237****。
2.侦查卷一百一十四册(附光盘四张)、补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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