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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文盲,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6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组**号,被告人赵某某2010年因盗窃罪被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7年因盗窃罪被绥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5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鲁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车牌照为:川******),将鲁甸县茨院乡**村**社**公司工地上1000斤左右的钢筋盗走,后被**公司的人员抓获,当场从赵某某驾驶的面包车上查获被盗钢筋。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21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户口证明、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及称量笔录及照片;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且具有坦白、愿意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宁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通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4.随案移送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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