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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曹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龙山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龙山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初、2020年3月末至2020年4月末,在位于本市**镇**村的家中,通过微信群组织他人利用手机软件****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收取台费,非法获利约20.2万元。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3月初至2020年3月末,在位于本市**镇**村的家中,通过微信群组织他人利用手机软件****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收取台费,非法获利约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林媛

检察官助理:周辉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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