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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杨某帅等5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住毕节市金海湖新********曾因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于2018年12月25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帅,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曾因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黔祚,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号。曾因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鹏,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号。曾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靳松,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号。曾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4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杨某帅、李黔祚、吴鹏、靳松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杨某帅、李黔祚、吴鹏、靳松等社会闲散人员,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赵某某为首要分子,杨某帅为重要成员,李黔祚、吴鹏、靳松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2018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多次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周家湾、东客站周边及金海湖新区小坝镇等地实施强迫卖淫、强奸、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2018年7月4日凌晨,罗某某(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欲与李某某以谈男女朋友方式相处,让李某某跟随自己从事卖淫活动,遂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麻园路吴家湾金街口拦截、滋扰李某某,李某某将该情况告诉自己的男友胡某甲,胡某甲因在老家不能及时赶到便请自己的叔叔被害人胡某乙去找李某某看情况,胡某乙找到李某某后,罗某某认为李某某喊了人可能会发生打架,便打电话喊赵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赵某某到场后与罗某某迅速纠集了陈某某(另案处理)、胡某丙(另案处理)、小吉吉(身份待查)等人到场,同时赵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又纠集了被告人靳松以及吴鹏、李黔祚等人到场,胡某乙、李某某回吴家湾“73空间KTV”楼上李某某的住处后返回楼下时遇到赵某某等人,赵某某与胡某乙发生口角并抓打,赵某某喊在场的赵某某、靳松等人殴打胡某乙,赵某某、靳松、罗某某、陈某某等人便将胡某乙打倒在地,李某某见状立即报警,赵某某、赵某某、靳松等人迅速向周边逃离。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非法拘禁罪

因赵某某伙同被害人罗某某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麻园路吴家湾“73空间KTV”门口打伤胡某乙,赵某某要求罗某某一起出钱赔偿胡某乙,罗某某无力赔偿,加之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陈某某的轿车撞伤他人,导致陈某某赔偿伤者5万余元,罗某某便躲避赵某某、陈某某等人不见面。期间,赵某某等人四处寻找罗某某,并听他人讲罗某某说如果逮住赵某某要整赵某某,赵某某等人一直对罗某某怀恨在心。2018年7月23日晚上,赵某某得知罗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学院路出现,便伙同被告人赵某某、杨某帅、李黔祚、吴鹏以及陈某某(另案处理)、靳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小吉吉(身份待查)等十余人,驾驶三辆车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学院路强行将罗某某带上车,拖往金海湖新区小坝镇大仲村“后山”上。到上山后,赵某某、赵某某、杨某帅、李黔祚、吴鹏、靳某某、吴某某等人持木棒、钢管、橡胶棒等器械威胁罗某某,要求罗某某一起出钱赔偿被打伤的胡某乙,罗某某称自己暂时没钱,赵某某便持橡胶棒殴打在罗某某头部致罗某某当场昏迷。随后,赵某某、赵某某等人又用矿泉水将罗某某淋醒,并用言语威胁罗某某,罗某某答应出钱后,赵某某、赵某某等人问罗某某是否讲过如果逮住赵某某要打赵某某,罗某某否认此事,赵某某随即喊小风霸(身份待查)当场质证,罗某某仍不承认此事,后赵某某、赵某某等人将罗某某带回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花牌坊释放。事后,罗某某不敢报警处理此事,也不敢继续在毕节生活。

三、强迫卖淫案罪(已判决)

(一)2018年7、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杨某帅、李黔祚、吴鹏、靳松共谋以找女朋友的方式哄骗女生为其卖淫赚钱,杨某帅成功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的信任后,赵某某、杨某帅、李黔祚、吴鹏、靳松商量将杨某及其朋友被害人王某甲带去外省卖淫,后赵某某、杨某帅、吴鹏以带杨某某与王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去广东省汕头市务工为由,将杨某某、王某甲骗至广东省汕头市,并以哄骗、威胁等方式让杨某某、王某甲卖淫,杨某某、王某甲被迫同意卖淫,因对汕头市不熟悉及“生意”不好等原因,赵某某、杨某帅、吴鹏便将杨某某、王某甲带回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进行控制,并与李黔祚、靳松一起逼迫杨某某、王某甲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卖淫,后杨某某给朋友发求助信息被发现、王某甲以家人发现自己为由,赵某某等人才将杨某某、王某甲放走。

(二)2018年8月31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杨某帅、李黔祚、吴鹏、靳松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公园桥附近遇见被害人杨某某、王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遂以要求杨某某还钱为由,将杨某某、王某乙带到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响水乡一山上进行辱骂、威胁,期间吴鹏持刀与李黔祚一道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威胁,要求杨某某、王某乙卖淫还钱。次日凌晨,赵某某、杨某帅、李黔祚、吴鹏、靳松将杨某某、王某乙带至金海湖新区小坝镇一旅社,拍摄杨某某、王某乙的裸照,强迫杨某、王某乙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卖淫。

四、强奸罪(已判决)

(一)2018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杨某帅等人将杨某某、王某乙带至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小坝镇一旅社内,赵某某、杨某帅、杨某某、王某乙四人住一间房,赵某某、杨某帅二人均想和王某乙发生性关系,赵某某以轮奸罪判刑过重为由劝说杨某帅不要和王某乙发生性关系,自己则强行和王某乙发生性关系,杨某帅见赵某某得逞,也想和王某乙发生性关系,被赵某某阻止。赵某某睡着后,杨某帅又强行与王某乙发生性关系。

(二)2018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松山路永辉酒店内,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三)2018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黔祚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街道办事处周家湾一出租房内,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乙、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杨某帅、李黔祚、吴鹏、靳松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七)公(司)鉴(法活)字[2018]146号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李黔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杨某帅、李黔祚、吴鹏、靳松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了以赵某某为首要分子,杨某帅为重要成员,李黔祚、吴鹏、靳松为一般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周家湾、东客站周边及金海湖新区小坝镇等地多次实施强迫卖淫、强奸、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松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帅、李黔祚、吴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松在寻衅滋事案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杨某帅、吴鹏、李黔祚在非法拘禁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赵某某、李黔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赵某某、杨某帅、李黔祚、吴鹏、靳松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杨某帅、李黔祚、吴鹏、靳松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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