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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7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0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与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赵某乙、陈某甲(均已判刑)经合谋后,以广州市番禺区**镇**路**街**号一楼出租屋和**镇**路**街**号二楼出租屋为据点,容留、介绍包括李某甲、林某某、楚某某、张某甲、金某某、龚某某、郑某某、田某某、阳某某、谢某甲、许某某、庞某某、陈某乙等13人(均已行政处罚)在内的多人在上述地点卖淫,从每次性交易所得中抽头人民币50元牟利。其中,被告人赵某某与任某丙夫妇租用上述涉案卖淫场所,任某丙负责招嫖并管理上述卖淫所得;赵某乙负责管理上述卖淫人员及具体收取嫖资;任某甲、任某乙负责接送卖淫人员或嫖客;陈某甲则协助同案人员收取嫖资,且同时亦为卖淫人员。2013年3月4日,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上述地点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任某甲、任某乙、赵某乙、陈某甲和上述卖淫人员以及嫖娼人员张某乙、李某乙、谢某乙(均已行政处罚),并缴获已经使用、尚未使用的避孕套各一批。

2019年12月18日,公安人员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栋**单元**号,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理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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