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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盗窃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89********,四川省泸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2010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2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赵某,于2019年12月30日上午,在潮州市湘桥区妇幼保健院**部**楼的**室,见室内没人,遂进入室内将被害人章某某放在一立式柜子内的一个黑色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白糖一包及一些杂物。作案后,被告人赵某将赃物丢弃。归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2被告人赵某,于2020年1月17日下午,在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福安路湘桥区人民医院**部**房内,见房内没人,遂进入房内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号病床枕头边的一个紫色布袋盗走,袋内有现金人民币6000元及身份证等物。作案后,被告人赵某花掉部分赃款,余赃物被被告人赵某丢弃。归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处缴获赃款人民币50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综上,被告人赵某盗窃作案二宗,盗窃数额为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犯罪以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介锐

2020年4月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二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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