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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中、肖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赵某中(曾用名赵全忠),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5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社区**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5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中、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经营罪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赵某中伙同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市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转投至上家或者直接投注到非法网站获利。其中,被告人赵某中全面负责,被告人肖某某协助联系下线、结算赌资等。期间,两人共接受他人投注合计人民币245万元左右,其中,接受姚某某投注100万余元,接受许某某投注64万元左右,接受金某某投注38万元左右,接受张某甲投注20余万元,接受叶某甲投注13万元左右,接受李某甲投注10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银行转账记录、柜面存款底单、会单复印件、情况说明;

2.证人张某乙、姚某某、许某某、金某某、张某丙、张某甲、叶某甲、李某甲、郑某某、林某某、张某丁、赵某甲、赵某乙、崔某某、潘某甲、芦某某、董某甲、陈某甲、董某乙、叶某乙、潘某乙、董某丙、陈某乙、尤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中、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账单。

二、妨害作证罪

2020年四五月份,被告人赵某中得知下线姚某某因非法经营六合彩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为躲避刑事责任追究,通过当面商谈等方式指使姚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指认只有被告人肖某某为自己投注六合彩的上家;指使李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承认自己为被告人赵某中投注六合彩的上家。后姚某某、李某甲均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证言。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赵某中、肖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

2.证人姚某某、郑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崔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被告人赵某中、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中、肖某某未经国家批准,结伙擅自发行、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告人赵某中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中、肖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芬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中、肖某某现均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173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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