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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周某贩卖、运输毒品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公诉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红娃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社。2013年8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通江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20日;同年2月5日通江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2018年10月2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3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绰号“亮炮”,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2018年10月2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3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周某商议到成都购买毒品,同日晚赵某某联系廖某某是否要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廖某某向赵某某转账6700元钱要求其代购回25克甲基苯丙胺。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周某驾车到达成都后,赵某某前往与上家见面购买毒品,周某向赵某某转账1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购得毒品后,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周某驾车开始返回通江,到达清江服务区后,周某携带毒品又改乘出租车回通江,赵某某则单独驾车行驶。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周某在巴达高速公路水宁寺收费站出口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周某乘坐的出租车上搜出周某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净重123.85克,其中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25粒,净重2.46克。

另查明:2018年8月1日17时许,何某某联系程某某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赵某某以3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何某某甲基苯丙胺0.3克,并将甲基苯丙胺放置在公租房12楼楼梯口,后何某某前往拿走。

2018年8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通江县诺江镇凯源酒店门口,以28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程某某甲基苯丙胺0.3克。

2018年08月12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通江县诺江镇东方艺都门口,以4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程某某甲基苯丙胺0.6克。

2018年0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通江县诺江镇东方艺都门口,以3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程某某甲基苯丙胺0.3克。

2018年10月2日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通江县诺江镇欧亿宾馆门口,以2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程某某甲基苯丙胺0.3克。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通江县诺江镇东方艺都门口,以4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程某某甲基苯丙胺0.6克。

2018年7月中旬,被告人周某在通江县诺江镇广播电视塔附近,以3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赵某甲、赵某乙甲基苯丙胺0.3克。

2018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在通江县诺江镇北街保健院处,以3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赵某甲、赵某乙甲基苯丙胺0.3克。

2018年8月底,被告人周某在通江县诺江镇东门桥附近,以2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伏某某(乳名“足某某”,下同)甲基苯丙胺0.2克。

2018年8月底,被告人周某在通江县诺江镇酒厂沟实验中学梯子处,以18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伏某某甲基苯丙胺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赵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心华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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