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村**座**。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3月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2月24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25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8月1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2月16日被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7年8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闽A*****白色现代牌轿车到达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共谋盗窃后,趁居民家中无人之机进入**镇**路**号**单元**-**梅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梅某某家中卧室衣帽架上一个黑色挎包内2300余元现金盗走,实施盗窃后二人逃离现场并驾车离开。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赵某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建设银行内被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赵某自愿退还被害人梅某某赃款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A*****白色现代牌轿车行驶轨迹及被盗现场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拘留证、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收条等;
3.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被盗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其另具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唯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退还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春芳
检察官助理 李莎莎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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