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铁检刑诉〔2020〕Z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镇**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6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5月27日、7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为快速获取钱财,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从昆明南站乘坐G1376次列车前往邵阳北站,为他人运输毒品,在铜仁南至怀化南区间时,被查缉民警查获其携带的行李箱内及体内藏匿的疑似毒品物共计57小包,经称量,57小包疑似毒品物共计273.69克。经鉴定,该疑似毒品物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毒品视频和照片,火车票、发破案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称量笔录、抽样笔录等笔录,鉴定文书、电子物证检查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273.6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张春光
检察官助理:凌亚平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怀化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材料1份1页;
3.光盘4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