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1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蓝田县**乡**村。2012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3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灞桥区**桥**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环城北路全都超市门前,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车锁拧坏,盗走毛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前的枣红色信远牌电动车,后赵某某将车辆销赃得赃款500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877元。
2、2015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牛某某(在逃)预谋盗窃,二人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华润超市门前,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车锁拧坏,盗走孙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前的枣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牛某某在附近负责接应。二人以600元的价格将被盗车辆销给被告人贺某某,赵某某得赃款200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115元。
3、2015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牛某某预谋盗窃,二人窜至西安市临潼区环城北路全都超市门前,赵某某用随身携带工具将车锁拧坏,盗走李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前的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牛某某在附近负责接应。后二人将车辆销赃得赃款600元,赃款均分后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011元。
4、2015年10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牛某某预谋盗窃,二人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东四小区一号楼西单元,赵某某用随身携带工具将车锁拧坏,盗走伍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黑色裕兴牌电动车,牛某某在附近负责接应。后二人将车辆销赃得赃款400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865元。
5、2015年10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牛某某预谋盗窃,二人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华润超市门前,赵某某用随身携带工具将车锁拧坏,盗走郑某某将停放在超市门前的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牛某某在附近负责接应。后二人将车辆销赃得赃款900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945元。
6、2015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牛某某预谋盗窃,二人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华润超市门前,赵某某用随身携带工具将车锁拧坏,盗走张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前的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牛某某在附近负责接应。后二人将车辆销赃得赃款800余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005元。
7、2015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牛某某预谋盗窃,二人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华润超市门前,赵某某用随身携带工具将车锁拧坏,盗走任某甲停放在超市门前的红色绿驹牌电动车,牛某某在附近负责接应,后将车销给贺某某,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275元。
8、2015年12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牛某某预谋盗窃,二人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华润超市门前,赵某某用随身携带工具将车锁拧坏,盗走胡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前的红色绿驹牌电动车,后二人将车辆销赃得赃款800余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37元。
9、2016年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牛某某预谋盗窃,二人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华润超市门前,赵某某用随身携带工具将车锁拧坏,盗走刘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前的黑色绿驹牌电动车,牛某某在附近负责接应。后二人将车辆销赃得赃款800余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54元。
10、2016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牛某某预谋盗窃,二人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华润超市门前,赵某某用随身携带工具将车锁拧坏,盗走任某乙停放在超市门前的黄色雅迪牌电动车,牛某某在附近负责接应。后二人将车辆销赃得赃款700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24元。
11、2016年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牛某某预谋盗窃,二人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华润超市门前,赵某某剪断郭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前的枣红色绿驹牌电动车报警器,扭开车头,将车推行至华润超市东侧万豪宾馆门前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牛某某骑摩托车逃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求助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涉案物品简易价格鉴定结论书;
6、现场示意图;
7、鉴定意见;
8、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9、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法制,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贺某某无视法制,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贺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许婧
2016年6月2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两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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