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曲靖市沾益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永兴,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街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街街道**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永兴、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20年4月13日、6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6月14日、8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赵永兴、赵某某,保学阳(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于2019年10月27日晚,由被告人赵永兴驾驶云******运输货车、赵某某驾驶云******运输货车,拉载装配好的烟包,从曲靖市麒麟区复烤厂出发至曲靖市沾益区**街道松林油库左侧一空闲场地内,由在此等候的张某某、保学阳(另案处理)带领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劣质烟包和赵永兴、赵某某所驾驶车辆上的合格烟包进行调换,盗走80包等级为中桔一的原烟烟叶,合计3200公斤。经曲靖市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原烟烟叶(C1F中桔一)总价格为292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同案人保学阳供述;4、被告人张某某、赵永兴等人供述;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永兴、赵某某,采用调包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赵永兴、赵某某之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为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赵永兴、赵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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