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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永兴、李某贩卖毒品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赵永兴,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37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2013年因寻衅滋事被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单元**号,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永兴、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月5日,被告人赵永兴与被告人李某联系购买7000元钱的毒品。2019 年8 月7 日下午,李某按约定将从成都购买的约2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12颗冰毒片剂(俗称麻古,下同)运输到通江县诺江镇交给赵永兴。同日下午,赵永兴、李某在通江县诺江镇“鸿梦宾馆” 883 号房间被通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扣押冰毒28.22 克,麻古11颗净重1. 10 克(其中一颗被赵永兴吸食),毒品佐料6.52 克。后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查获的上述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时查明:

1、2019 年5 月15 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永兴以300元钱的价格卖给冯某某约0.3克冰毒。被告人赵永兴安排袁某某(另案处理)将毒品送到通江县诺江镇“红砖厂”交予冯某某。

2、2019 年5 月27 日下午,袁某某在被告人赵永兴租住房接到熊某某购买冰毒的电话。赵永兴将约0.2 克冰毒交予袁某某送给熊某某。袁某某将冰毒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熊某某后,在赵永兴住处将200元钱交予赵永兴。

3、2019年5月28日凌晨,肖某某找袁某某购买200元钱的冰毒,袁某某在赵永兴处拿到约0.2克冰毒送给肖某某后,将肖某某支付的200元毒资转给赵永兴150元,袁某某获利50元。

4、2019年5月29日23时许,有吸毒人员电话联系赵永兴购买400元钱的冰毒。赵永兴将约0.4克冰毒交给袁某某,让袁某某送到诺江镇北门电力公司门口交给吸毒人员。袁某某收取400元毒资后,自己使用200元,另外200元转给赵永兴妻子李某某。 

5、2019年7 月5 日晚上,被告人赵永兴在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东路“明大王府”以300 元钱的价格卖给袁某某约0.3克冰毒。

6、2019年6 月19日晚上,被告人赵永兴在通江县诺江镇城南路“金太阳幼儿园”外面的公路上,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刘某某约0.2 克冰毒。

7、2019年6 月21日早上,被告人赵永兴在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旅安居客栈”外,以200 元钱的价格卖给冯某某约0.2 克冰毒。

8、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赵永兴在通江县诺江镇“锦秀通江”楼下以150 元钱的价格卖给苟某某约0.2克冰毒。

9、2018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赵永兴在通江县诺江镇“干堰塘”处以150 元钱的价格卖给苟某某约0.2克冰毒。

10、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赵永兴在通江县诺江镇“蓝天幼儿园”处以480元钱的价格卖给郑某某约0.5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称量、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兴贩卖甲基苯丙胺累计30余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明知赵永兴购买毒品是用于贩卖而积极为其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及片剂累计约20余克并运输到通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伏琬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永兴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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