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945号
被告人赵正理,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81********,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住**乡**村**街**号,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正理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赵正理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去到本市大岭山镇**村**路**药店门前路段,赵正理谎称被害人刘某某碰掉了自己的药,将刘骗至附近的一条巷子内要求刘赔偿。后赵正理等人骗走刘某某的银行卡2张、步步高牌X7型手机1部,并持银行卡到附近柜员机取款21700元、消费7796元。经侦查,2019年8月30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广西南宁市**区**小区**栋**区**楼**房抓获赵正理。破案后,上述财物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正理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正理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正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2019年12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正理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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