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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正平、甘某某等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赵正平,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88********,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砚山县,家住****村民委****号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现住马关县**镇**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天敏,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超福,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现住广南县**镇**幢**单元**室。因非法采矿,于2019年5月22日被马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现住云南省文山市**镇**村委会**铝厂东大门旁。文山**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山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44533****,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311966********,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青县**街道办事处**村**号。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311966********,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青县**街道办事处**村**号。

被告人王奇,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文山市七花南路**酒店对面二排楼。任山东**有限公司华南办事处总经理。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继民,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现住云南省文山市七花南路**酒店对面二排楼。任山东**有限公司华南办事处业务员。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正平、甘某某、赵天敏、罗超福涉嫌非法采矿罪、以被告单位山东**有限公司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奇、陆继民、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时间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赵正平租用马关县坡脚镇村委会一把伞村小组野猪凹塘地段的农地种植苦参,其在开垦农地过程中发现铝土矿,遂与被告人赵天敏、甘某某、罗超福商议合伙开采铝土矿,其中赵正平出资并负责租赁和购买设备,雇请工人组织开采,赵天敏、甘某某、罗超福轮流负责在矿场管理。后四被告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段开采铝土矿石。期间,赵正平等人结识在文山**有限公司负责文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卸货员郭某某,并与被告人郭某某商议由郭某某介绍销赃。郭某某在明知赵正平等人开采的铝土矿系非法开采的情况下,仍然介绍犯罪单位山东**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进行收购。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7日间,时任**公司华南矿业部总经理的被告人王奇和业务员陆继民明知系非法开采的铝土矿予以收购,并销往文山铝业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7日,日升公司收购赵正平等人非法开采的铝土矿销赃款共计人民币1611800元。经鉴定,赵正平等人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人民币25962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定筛机、三相交流同步电动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等;3、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正平、甘某某、赵天敏、罗超福、郭某某、王奇、陆继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正平、甘某某、赵天敏、罗超福、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正平、赵天敏、甘某某、罗超福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山东**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某、王奇、陆继民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介绍销售、收购的行为,被告单位和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赵天敏、罗超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道林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正平、甘某某、赵天敏、罗超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琼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正平、甘某某、赵天敏、罗超福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王奇、陆继民被取保候审暂居文山市,联系电话:1512503****(郭某某)、1595337****(王奇)、1386446****(陆继民);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共壹仟贰佰叁拾叁页,散卷拾玖页;

3.作案工具及涉案赃款(详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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