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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643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栋**(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长寿区**号)。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9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8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1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28日、2020年1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23时许,购毒人易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赵某购买毒品,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毒资给赵某。次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在重庆市南岸区**村**号**,将净重为0.1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易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易某某处查获到上述毒品,在赵某处查获到净重为0.7克的甲基苯丙胺。

经检验:在上述被查获的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6.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8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检察官助理:陈怡莎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散页材料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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