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3018号
被告人赵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湘潭市**区**村**栋**单元**号。2019年9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4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2020年4月17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28日期间,被告人赵某先后伙同邢某某(已起诉)、宁某某(已判刑)等人以招募、介绍、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规定了性服务项目、价格及分成比例,非法获利人民币约38万元。赵某负责卖淫女日常管理,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安排卖淫女到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玉泉岛大酒店”及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国际酒店”、“法莱德白金大酒店”等酒店开房,并告知联系嫖娼人员的暗语,同时安排嫖娼人员前往。2019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在“玉泉岛大酒店”检查,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卖淫女张某甲、张某乙及嫖娼人员张某丙、方某某。2019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洪都国际酒店”检查,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卖淫女范某某及嫖娼人员邬某某,并查获卖淫女杨某某,并在“法莱德白金大酒店”检查,查获卖淫女宋某某、卯某某。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支付宝交易记录及刑事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方某某、范某某、邬某某、杨某某、宋某某、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及同案邢某某、宁某某、谢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和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幼赤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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