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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淮滨县**乡**村**队。因本案,于2019年9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街道**路**中心**室,与同居女友被害人翟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赵某某从厨房内拿取尖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翟某某腹部二刀致其腹部及左手等处受伤。后被害人翟某某不停求饶,被告人赵某某停止杀害行为,并将被害人翟某某送医救治。经鉴定,被害人翟某某因外伤致腹部开放性损伤,腹壁贯通伤,肠系膜损伤,脾脏破裂,腹腔大量积血,行剖腹探查脾脏修复术、清除积血等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翟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病历等书证;

2、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杀害行为并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东

检  察  员:陈  萍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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