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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柴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赵柴,男,1990年****2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射洪县********号。2016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侵占罪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柴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龙凤文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赵柴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赵柴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8日,被告人赵柴通过在淘宝咸鱼平台与被害人潘某某联系后,分别以出售苹果11手机、华为P40手机各1台为由,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6500元后用于品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1部(照片);

2.书证;

3.证人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害人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柴的供述;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柴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柴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柴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赵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柴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责令退还涉案6500元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民强

检察官助理:李炳能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柴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数据U盘1个;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随案移送:涉案手机1部(暂扣公安机关,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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