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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90********,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商州区人,住商州区**办事处**村,居民。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6日因擅自野外用火被商洛市商州区森林公安局二龙山派出所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州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为捕杀野生动物,遂在家中用蓄电池、变压器等物品组装“电猫”,并将连接“电猫”的细铁丝由其房后**岭拉至**岭。次日8时许,赵某在**岭发现捕杀得野兔一只。同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赵某某在**岭坡顶发现捕杀得林麝一只,其用手机拍摄林麝死体后,便将该林麝拿回家食用掉。

2020年1月7日,陕西省动物研究所结合与现有馆藏林麝标本对照,认为该1号样本(赵某手机提取的野生动物死体照片)为林麝,隶属偶蹄目麝科。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证人王某、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博

2020年6月10日

附: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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