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址: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上网追逃;2019年2月26日到四川省中江县太安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3月1日被临时寄押于四川省中江县看守所。因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淘保网上购买枪支零配件,后通过自已组装成枪支,经鉴定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吴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赵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816117****。
2、卷宗和证据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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