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1253号
被告人赵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1041970********,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长沙市天心区**街**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8月2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赵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时,赵某从他人处购买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上旬某日,赵某在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青少年宫附近贩卖给蒋某某7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克冰毒和2粒麻古)。
2、2018年8月8日,赵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星典小区附近贩卖给蒋某某一小包甲基苯丙胺。
3、2018年8月下旬某日,赵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星典小区贩卖给李某某4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冰毒和2粒麻古)。
4、2018年8月26日,赵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星典小区贩卖给李某某4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冰毒和2粒麻古)。
5、2018年8月10日左右,赵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星典小区附近贩卖给刘某某2100元毒品(约5克冰毒和30粒麻古)。
6、2018年8月20日左右,赵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星典小区附近贩卖给刘某某3600元毒品(约6克冰毒和60粒麻古)。
2018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单元**房间内将赵某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疑似冰毒白色晶体5.3克(6小包)、疑似海洛因的浅黄色块状物品11.9克、疑似麻古红色颗粒20.7克。经鉴定,从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浅黄色块状物品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银某某、赵某乙、刘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6.搜查现场视频;7.手机短信、手机微信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历玉换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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