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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诈骗)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于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因欠时某某钱,于2016年10月21日下午,在哈尔滨市**医院正门口,以谎称需要开车出去办事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某的灰色丰田卡罗拉轿车(经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2550元)骗走,随后将该车以四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时某某。案发后,赵某某更换了手机号码,对刘某某予以躲避。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涉案车辆价格鉴定;

6.视听资料:被告人赵某某手拿抵押协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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