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因欠外债,先后四次谎称自己分别在麻阳、邵阳、郑州、鄂州**承包建筑工程,并邀邹某某、赵某丙二人合伙,尔后以支付工人工资、购买建材为由,分别从邹某某处骗取27700元、赵某丙处骗取46500元,共计74200元。
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赵某丙、邹某某的陈述;
4.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久林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在辰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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