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赵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在侯马北铁路工务段工作,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XX号X号楼XX单元XXX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因涉嫌诈骗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至3月31 日,被告人赵某通过抖音视频及微信以女性身份添加受害人庞某与其处对象,期间被告人赵某以见面需要路费、办理信用卡、亲属看病需要资金等理由分多次骗取 庞某18868元,后将其拉黑并将微信号注销。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18868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军毅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XX号XX号楼X单元XX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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