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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诈骗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个体(卖抵押车),户籍地址:新疆喀什市**号,住喀什市**室,案发前无固定住址,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公交地铁分局桐梓林站派出所抓获),2019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杨*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5日退回喀什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5日喀什市公安局补查重报,2019年11月25日退回喀什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5日喀什市公安局补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份,被害人李**让被告人赵*购买一辆第九代本田雅阁抵押车,价格在12万元左右,赵*让李**先支付3万元订金,李**给赵**转账3万元,赵*未将该款用于购车事宜,而是当天就将其中的5000元转给了**(另案处理),剩余钱款被赵*挥霍,后李**多次催促,赵*一直找理由推脱,后被告人赵*无法联系。

2、2017年6月,被害人朱**让被告人赵*购买一辆丰田汉兰达抵押车,双方协商价格为15万元,朱**将15万元转账给赵*,赵*并未给朱**购买车辆而是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后被害人朱**多次催促,赵*一直找理由推脱,后被告人赵**无法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现金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雪童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5册、起诉书副本8份、检察卷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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