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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赵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7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路**号,住址山东省高唐县**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赵某以利用关系不需考试直接办理驾驶证为由,取得刘某1信任,后刘某1将自己的朋友史某某介绍给赵某,赵某以办理驾驶证需要报名费及各种“跑关系”经费等虚假理由,多次向被害人史某某索要钱财,被害人史某某以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计向被告人赵某某转账人民币16500元。

2019年2月份,刘某1邀请被告人赵某到冠县**镇**村刘某某2家做客,刘某1让赵某再帮着自己的弟弟刘某2、朋友刘某3办理两个驾驶证。被告人赵某以同样的欺骗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4500元,刘某3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柴海生

检察官助理 郭立娟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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