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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窝藏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赵某,绰号赵**,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现住忠县**街道**小区**号**室.因涉嫌窝藏罪,2019年10月10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5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在明知周某某与彭某某约架斗殴,将彭某某砍伤的情况下,用自己手机帮助周某某联系逃往重庆的车辆,并与其一同逃往重庆。两人到达重庆黄泥磅附近后,为帮助周某某躲避警察抓捕,被告人赵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重庆渝北区**路 “**日租公寓”、渝北区**路“**宾馆”等地开房让周某某住宿,并使用自己身份证为周某某上网进行登记,直至两人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赵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网吧”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

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手机QQ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赵某宾馆、网吧入住登记记录等书证;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证人周某某、黄某的证言;

6.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周某某将他人砍伤而为其提供处所,帮助周某某逃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小武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3 张;

3.适用《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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