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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盗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7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号,住深圳市**区**路**楼**。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经过本市**区**路**大厦一楼电梯口时看见被害人周某躺在电梯口的地上睡觉,在确定被害人周某已经醉酒的情况下,从紧贴被害人周某大腿内侧的位置拿起一部OPPO R1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78.53元),从被害人周某身边拿起一个白色手提包,然后将被害人周某扶至**大厦门外路边台阶上坐下,随后被告人赵某某拿着手机及手提包离开现场,后发现手提包内无值钱物品,又将手提包还给被害人周某,将手机留为自用。

2019年8月29日,公安民警在本市**区**号**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后缴获上述手机。

2019年11月5日,被害人周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盗手机照片一组;2.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一组;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附截图)、抓捕被告人赵某某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嵘

2019年12月10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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