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赵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7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公安局**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团结北路**号团结**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打工。2011年1月5日,赵某因犯盗窃罪被博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被博乐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医院后门斜对面的**小区最东面的楼房**单元**楼工人宿舍内,盗窃宿舍床上的一部华为牌P30 pro型号手机后离开现场。
2019年8月初,被告人赵某在**医院正门斜对面的**工地,在施工现场盗窃一部华为荣耀牌CL10型号手机后离开现场。
2019年8月初,博乐市联通路**小区**期工地附近,被告人赵某在工地11号楼地下室工人宿舍内,盗窃一部vivo牌Y66iA型手机后离开现场。
根据博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一部华为牌P30 pro价值1980元,一部vivo牌Y66iA型手机价值300元,一部华为荣耀牌CL10型号手机价值50元,涉案价值共计2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的财物,价值233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月铭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博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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