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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盗窃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组刑诉〔2020〕287号

告人,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8********,汉族,文盲,无业,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组。2017年7月3日因盗窃,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2019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为聋哑人,2020年*月*日22时许,赵某趁受害人李某在家中休息不备之时,潜入李某家院内,将李某放在家中房檐下的摩托车盗走,后赵某在驾驶摩托车逃离过程中因自己操作不当、摔倒,将摩托车扔至路旁后步行离开现场。2020年7月15日,伊通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摩托车市场价格为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案件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5.伊通满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法约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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