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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2人抢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03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组。

辩护人邓春雨,广东莞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才虹,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5********,回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才虹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才虹、赵某甲伙同赵某乙(另案处理)途径本市**镇**社区***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旁边的河堤时,看见被害人黄某某坐在河堤边上玩手机,赵某甲便冲上去从侧面抱住黄,接着赵才虹和赵某乙也冲上去对黄拳打脚踢,期间因黄反抗,赵才虹便从黄的手上强行抢走一台黑色华为牌麦芒6型手机(价值338.33元),并拿该手机砸黄的头部,致使黄头部、膝盖、眼睛等多处受伤,后赵才虹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所受的损伤为轻微伤。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日在本市**镇抓获赵某乙,同年9月9日在贵州省抓获赵才虹、赵某甲。破案后,从赵才虹处起回被抢的手机并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赵某甲等二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才虹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20331

附:

1. 赵某甲等二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含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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