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社区**庄**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耿某甲(另案处理),预谋采取欺骗的方法,让高某某、赵某某到张某甲的放贷公司替赵某甲借款3万元,并哄骗高某某、赵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该笔借款到期后,赵某甲逃跑躲债,耿某甲向赵某某、高某某索要借款,后赵某某、高某某家人共同将3万元借款偿还给张某甲公司。
2.2018年3、4月份,被告人赵某甲欠耿某甲、高某某、邹某甲、邹某乙等人的赌债。耿某甲为了让赵某甲还其钱,与赵某甲合谋哄骗高某某、邹某甲、邹某乙,让三人到蒙城县柳林凯旋汽贸公司替赵某甲担保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由赵某甲偿还,让三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赵某甲未签字)。借款到期后,耿某甲向高某某、邹某甲、邹某乙索要该笔借款。
3.2018年3月,被告人赵某甲同耿某甲、邹某乙、赵某某、高某某、邹某甲等人在蒙城县民阳宾馆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为了赢取邹某乙的钱,耿某甲伙同赵某甲采取打手势、微信串通的欺骗方法,共赢取邹某乙1.1万元。
4.2018年4月,耿某甲、赵某甲等人相互串通,邀约邹某甲、赵某某、张某乙等人在蒙城县柳林街一饭店内赌博,由耿某甲“做局”,赵某甲等人掩护耿某甲换牌,赢取张某乙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合同、收条、借条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赵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为党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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