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69********,汉族,大学本科,保山市****林场职工,云南省隆阳区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小区**路**号**幢**单元**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龙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晚21时03分许,被告人赵某甲违反国家对珍稀植物管理规定,驾驶云******号车辆载植物活体(桫椤树)由龙陵县收费站高速路入口驶上高速路,沿杭瑞高速公路驶往保山市隆阳区方向,在途经杭瑞高速(G56)龙陵境内****加水站时被龙陵县公安局公开查缉民警现场查获,当日将本案移交龙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经鉴定,被告人赵某甲车内查获的植物活体中有1株为桫椤科白桫椤属笔筒树Zelkovaschneideeriana,为国家II级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双燕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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