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1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2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淘宝网上购买20瓶“憋虾灵”存放家中。2020年5月6日下午,赵某乙、张某某先后邀约赵某甲前往长江干流万州区武陵镇禹安沱水域抓虾,赵某甲赞同。同日22时许,赵某甲从家中携带1瓶“憋虾灵”及塑料盆驾驶渝F7****灰白色长安面包车,搭载张某某、周某某、赵某乙至禹安沱水域。赵某甲将“憋虾灵”倒入装有小石子的塑料盆中搅拌,张某某亦用手帮助搅拌,后由赵某甲将搅拌后的小石子撒入江中待捕。约半小时后,四人将爬上岸的小龙虾抓捕装入各自携带的编织袋。次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等人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巡逻民警现场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场查获未被倒入江中的重约0.23千克的小龙虾计15只。
2020年5月7日,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依法扣押了涉案工具及渔获物。
2020年5月22日,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1号检材检出氯氰菊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检验报告;
5.现场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 礼
检察官助理:李秋作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共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