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109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3********,白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5月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6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日,大方县鼎新乡黑泥村后洞组村民赵某乙电话举报称其哥赵某甲家中藏有火药枪一支,大方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5月3日在赵某甲家中查获该火药枪一支及黑火药302克。
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枪支进行鉴定,该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赵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等;5、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甲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仍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甲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2、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对赵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幅度内进行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路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证人名单一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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