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89********,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家住金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上午,被告人赵某甲与同村赵某乙、邓某某、罗某某各携带一支火药枪在云南金平分水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打野生鸟类。当日18时许,赵某甲使用火药枪共猎捕到3只野生鸟类。当日20时许,赵某甲等人在乘车回家的途中被金水河边防检查站十里村分站民警查获。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经云南金平分水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对赵某甲猎捕的3只野生鸟类进行鉴定,其中2只为灰椋鸟,是雀形目椋鸟科的物种,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12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3.1——无危(LC);1只为黄颈凤鹛,属于画眉科、凤鹛属,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2016年ver3.1)——无危(LC),以上3只鸟类均属无危物种。
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指认枪支、铁砂、火药、猎捕的野生鸟类的照片;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
3.证人赵某乙、罗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一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2635****;
2.案件材料和证据4册;
3.《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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