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48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取保候审。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于某某(已起诉)伙同赵某乙、刘某甲(均已起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质经营活动且没有实质利润来源的情况下,以河北省唐山市的玉田县**甲有限公司(2016年10月成立,注册地为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法定代表人为于某某)、深圳市**乙有限公司(2017年4月成立,注册地为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为赵某乙)、**丙有限公司(2018年6月成立,注册地为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为刘某甲)、深圳市**戊有限公司(2018年3月成立,注册地为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为于某某)的名义,打着“天下筹车”众筹排车、“**购”平台“零成本消费”及购油充值优惠等活动为幌子,采取许以低价提车、“300天3倍返现”“5倍返回雷斯豆”“充10万送20万”等高利回报的利诱手段,通过开会讲课宣传、虚构“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金典奖”“中国最佳商业模式创新平台奖”“中国新经济年度领军人物”等公司及个人荣誉,进行虚假宣传等手段,广泛吸引他人与其名下的“公司”签订《天下筹车计划服务合同》、充值“**购APP”、购油充值,大量骗取他人的“购车定金”、充值款。除部分款项用于“返利”外,大量余款均被于某某、赵某乙、刘某甲占有。
经核实,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于某某先后伙同赵某乙或刘某甲,以“天下筹车”众筹排车及购油充值优惠等为幌子,先后骗取周某某、危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区域代理商赵某甲及其推荐人员等299人的购车定金、APP充值资金共计人民币31491600.03元,期间于某某等共实际支付提车资金、各种形式的“返利”金共计人民币15920474.92元,其余15834763.09元被于某某等人占有。
其中,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于某某伙同赵某乙,以**甲有限公司、深圳市**乙有限公司等地为经营点,以上述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骗取周某某、危某某、张某某、区域代理商赵某甲及其推荐人员等235人的购车定金、APP充值资金共计人民币28809860.11元,期间于某某、赵某乙共实际支付提车资金、各种形式的“返利”金共计人民币15451335.92元,其余13358524.19元被于某某、赵某乙占有。
2017年底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在明知于某某等人经营深圳市**乙有限公司,非法从事集资活动的情况下,仍担任深圳市**乙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沧州市的“代理”。期间,赵某甲在没有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沧州市等地发展田某某、刘某乙、王某某等九名不特定社会人员入会参与排队购车、**购、充值送油卡等集资活动,共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702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被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涵睿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80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赵某甲与发展的会员统计表》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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