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11970********,汉族,小学肄业,现住宝某某*镇*村*号,务农。因犯故意杀人罪、爆炸罪、诈骗罪于1996年2月6日被宝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2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9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赵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1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宝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郑州市三楂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平台,以推销“2697”三楂红酒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购买2697”三楂红酒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会员的数量和层级作为返利依据,在全国范围内引诱众多参加者加入并发展其他会员进行组织传销犯罪活动。
2016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甲在李某甲(另案处理)介绍下加入郑州市三楂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被告人赵某甲推销“2697”三楂红酒为名,以“静态返利”“动态分红”两种高额收益为诱饵,积极引诱、介绍多人成为郑州市三楂红电子商务公司会员。
2018年4月18日,郑州市三楂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登封市公安局立案查处。经福建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郑州市三楂红电子商务公司网站数据进行鉴定,赵某甲处于郑州三楂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第十四层,下线层数49,下线会员会员数2218,根据18位身份证和姓名排重后的下线数为900。该会员股权数为53472.70,现有奖金币为1526.1966,现有报单币为114440.00,总实发奖金为2297426.1966,总提现金额为38990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及党员证明、刑事判决书、收据及欠条、还款协议、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同案人李某甲、吴某某、李某乙、谢某某、肖某某、证人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加入者以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莉芳
雷旭燕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换押证、证人名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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