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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牧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03月04日被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被告人赵某甲的父亲赵某乙在位于巴林右旗**镇**村南侧栽植了30亩123果树,2005年赵某甲在自己名下办理了林权证。因连年干旱林地内的果树枯死,赵某甲在林地北侧补栽了10多亩杨树,2017年至2019年赵某甲用自己的雷沃304拖拉机将林地南侧翻扣后用四轮车种植农作物玉米。经巴林右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赵某甲在权属为自己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的面积为14.22亩,林地内种植农作物地块的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现已改变为耕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林权证等;2、证人杜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4张;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开垦林地面积14.22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赵某甲判处拘投,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杰

2020年4月11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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