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突泉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赵某乙从永长村村委会承包五荒地,承包合同要求必须进行造林,树木成活率达到85%以上方可进行林粮兼作。赵某乙承包后不久就将该地块转包给赵某甲,赵某甲在承包后于1998年在地块内栽种了杨树,并于1999年开始在地块内进行林粮兼作,期间在2011年赵某甲与村委会签订林地家庭承包合同。赵某甲一直在树空内耕种农作物至2017年。2017年,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地块内树木死亡,2018年赵某甲将树垄全部开垦种植农作物。经资质部门进行鉴定,赵某甲涉案地块的总面积为41.27亩,其中林地面积为41.17亩,地类属于其它无立木林地,地表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清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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